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清洗?《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集中空调怎么清洗
1、清洗外壳:将外壳拆卸,用清水洗净,再用抹布蘸上洗洁精擦拭,最后用干净的布擦干。
2、清洗内部:先将内部的热交换器拆下,用清水清洗,再用抹布蘸上洗洁精擦拭;然后将内部的风道拆下,用清水清洗,再用抹布蘸上洗洁精擦拭;最后将内部的空气过滤网拆下,用清水清洗,再用抹布蘸上洗洁精擦拭,最后用干净的布擦干。
3、安装外壳:将外壳安装回原位,检查连接牢固,检查空调机的外壳是否与墙体牢固连接,如有松动,可用螺丝钉固定。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简介?
目录 1 拼音 2 英文参考 3 前言 4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 3 术语和定义
6.1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6.2
3.2 集中空调系统清洗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cleaning
6.3
3.3 集中空调系统消毒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disinfecting
6.4
3.4 专用清洗消毒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6.5
3.5 机械清洗 mechanical cleaning
6.6
3.6 专业清洗机构 professional cleaning anization 7 4 清洗技术要求
7.1
4.1 清洗范围
7.2
4.2 现场检查与准备
7.3
4.3 风管清洗
7.4
4.4 部件清洗
7.5
4.5 冷却塔清洗
7.6
4.6 清洗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7.7
4.7 作业出入口 8 5 消毒技术要求
8.1
5.1 消毒时机
8.2
5.2 风管消毒方法
8.3
5.3 部件消毒方法 9 6 清洗、消毒效果及安全措施要求
9.1
6.1 清洗、消毒效果
9.
1.1
6.
1.1 清洗效果要求
9.
1.2
6.
1.2 消毒效果要求
9.
1.3
6.
1.3 清洗、消毒效果检验
9.
1.4
6.
1.4 清洗效果的影像资料
9.2
6.2 安全措施
9.3
6.3 污物处理 10 7 清洗机构要求 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专业清洗机构基本技术要求
1
1.1 A.1 机构的基本要求
1
1.2 A.2 人员要求
1
1.3 A.3 管理体系要求
1
1.4 A.4 实验室要求
1
1.5 A.5 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种类 12 参考资料 1 拼音 gōng gòng chǎng suǒ jí zhōng kōng tiáo tōng fēng xì tǒng qīng xǐ xiāo dú guī fàn2 英文参考Specification of cleaning and disinfecting for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in public buildingsICS 9
1.140.30C 51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为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家晤士JWS号)同时废止。3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刘凡、陈连生、陈晓东、余淑苑、张流波、张志诚、张秀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4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系统各主要设备、部件的清洗与消毒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和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的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其他集中空调系统的清洗与消毒可参照执行。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WS/T 39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6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6.1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6.2
3.2 集中空调系统清洗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cleaning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空调冷却水塔内积聚的颗粒物、微生物。
6.3
3.3 集中空调系统消毒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disinfecting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空调风管、冷却塔、表冷器、风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以及冷却水、冷凝水、积尘中的致病微生物。
6.4
3.4 专用清洗消毒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用于集中空调系统的主要清洗设备、工具、器械,风管内定量采样设备和净化消毒装置、消毒剂等的总称。
6.5
3.5 机械清洗 mechanical cleaning使用物理清除方式的专用清洗设备、工具对集中空凋系统进行清洗。
6.6
3.6 专业清洗机构 professional cleaning anization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的专业技术服务单位。7 4 清洗技术要求
7.1
4.1 清洗范围风管清洗范围包括:送风管、回风管和新风管。部件清洗范围包括:空气处理机组的内表面、冷凝水盘、加湿和除湿器、盘管组件、风机、过滤器及室内送回风口等。开放式冷却水塔。
7.2
4.2 现场检查与准备专业清洗机构应查阅集中空调系统有关技术资料,对需要清洗的集中空调系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确定适宜的清洁工具、设备和工作流程。并根据集中空调系统的情况和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洗工作计划和清洗操作规程。
7.3
4.3 风管清洗金属材质内表面风管的清洗,应使用可以进入风管内并能够正常工作的清洗设备和连接在风管开口处且能够在清洗断面保持足够风速的捕集装置,将风管内的颗粒物、微生物有效地清除下来并输送到捕集装置中,严禁操作人员进入风管内进行人工清洗。风管的清洗工作应分段、分区域进行,清洗工作段的长度应保证清洗时风管内污染物不外逸.并在风管清洗工作段与非工作段之间采取气囊密封、在进行清洗的风管与相连通的室内区域之间保持压力梯度等有效隔离空气措施。
7.4
4.4 部件清洗
4.
4.1 清洗原则采用专用工具、器械对部件进行清洗,清洗后的部件均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部件可直接进行清洗或拆卸后进行清洗,清洗后拆卸的部件应恢复到原来所在位置,可调节部件应恢复到原来的调节位置。
4.
4.2 清洗方法
4.
4.
2.1 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等清洗:机组等的清洗主要包括风机、换热器、过滤器(网)、加湿(除湿器)、箱体、混风箱、风口等与处理(输送)空气相接触的表面,可使用负压吸尘机去除部件表面污染物的干式清洗方式,亦可使用带有一定压力的清水或中性清洗剂配合专用工具清除部件表面污染物的湿式清洗方式,必要时应联合使用干式和湿式清洗方式。
4.
4.
2.2 风机盘管清洗:风机盘管的清洗主要包括风机叶轮、换热器表面和冷凝水盘等,宜采用湿式清洗方式。湿式清洗时首先要疏通排水管或采取有效收集措施,当发现盘管组件不能有效清洗时,应拆卸后进行清洗。
7.5
4.5 冷却塔清洗按有关操作规程对集水池及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有效去除塔内的沉积物、腐蚀物、藻类、生物膜等污物,使冷却塔内表面及部件湿表面无残留污染物。
7.6
4.6 清洗作业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清洗过程中应采取风管内部保持负压、作业区隔离、覆盖、清除的污物妥善收集等有效控制措施,防止集中空调系统内的污染物散布到非清洗工作区域。
7.7
4.7 作业出入口清洗机构可通过集中空渊系统风管不同部位原有的清洗(检修)口出入设备,进行相应的清洗与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切割其他清洗口,并保证清洗作业后将其密封处理并达到防火要求。切割的清洗口密封分为可开启式清洗门和固定式嵌板两种,其使用的材料和结构应不导致空凋系统强度与功能的降低。8 5 消毒技术要求
8.1
5.1 消毒时机必要时应对集中空调系统的风管、设备、部件进行消毒处理。
8.2
5.2 风管消毒方法风管应先清洗,后消毒。可采用化学消毒剂喷雾消毒,金属管壁首选季铵盐类消毒剂,非金属管壁首选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8.3
5.3 部件消毒方法
5.
3.1 冷却水消毒冷却水宜采用物理或化学持续消毒方法。当采用化学消毒时首选含氯消毒剂,将消毒剂加入冷却水中,对冷却水和冷却塔同时进行消毒。
5.
3.2 过滤网、过滤器、冷凝水盘消毒过滤网、过滤器、冷凝水盘应先清洗,后消毒,采用浸泡消毒方法,部件过大不易浸泡时可采用擦拭或喷雾消毒方法,重复使用的部件首选季铵盐类消毒剂,不再重复使用的部件首选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5.
3.3 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消毒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杌组、表冷器、加热(湿)器的消毒首选季铵盐类消毒剂,应先清洗,后消毒,采用擦拭或喷雾消毒方法。
5.
3.4 冷凝水消毒在冷凝水中加入消毒剂作用一定时间后排放,首选含氯消毒剂。9 6 清洗、消毒效果及安全措施要求
9.1
6.1 清洗、消毒效果
9.
1.1
6.
1.1 清洗效果要求风管清洗后,风管内表面积尘残留量宜小于1 g/m 2.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应小于100 CFU/m
2。部件清洗后.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应小于100 CFU/m
2。风管清洗后,风管内表面积尘残留量宜小于1g/m
2,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均应小于100CFU/cm
2。部件清洗后,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均应小于100CFU/cm
2。[1]
9.
1.2
6.
1.2 消毒效果要求集中空调系统消毒后,其自然菌去除率应大于90%,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应小于100 CFU/m 2且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集中空调系统消毒后,其自然菌去除率应当大于90%,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均应小于100CFU/cm
2,且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1]冷却水消毒后,其自然菌去除率应大于 90%,且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
9.
1.3
6.
1.3 清洗、消毒效果检验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后7日内,由经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
9.
1.4
6.
1.4 清洗效果的影像资料集中空调系统清洗后,应将所有清洗过程制成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应有区分不同清洗区域的标识。
9.2
6.2 安全措施专业清洗机构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制度,清洗现场应设置安全员,加强清洗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清洗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并保护好环境。
9.3
6.3 污物处理从集中空调系统的风管清除出来的所有污物均应妥善保存,积尘使用含氯消毒剂直接浇洒致其完全湿润后按普通垃圾处理,其他污染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0 7 清洗机构要求为方便标准使用者,附录A给出了从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供参考。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专业清洗机构基本技术要求
1
1.1 A.1 机构的基本要求A.
1.1 专业清洗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A.
1.2专业清洗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和工作场地。A.
1.3 专业清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1
1.2 A.2 人员要求A.
2.1 从事集中空调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具有工程技术、空调通风、仪器仪表等专业及技术工人配套的技术人员队
伍,从事集中空调系统消毒工作的专业机构还应有消毒技术人员。A.
2.2 清洗、消毒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门知识培训,其比例应不少于全体员工的80%。A.
2.3 从事集中空调系统消毒工作的消毒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3年以上,掌握消毒基本知识和消毒效果评价方法,以及消毒剂配制、消毒机器人操作等现场消毒技术。
1
1.3 A.3 管理体系要求A.
3.1 清洗质量管理专业清洗机构应设立专门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空调风管系统清洗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清洗工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制定出本机构具体的清洗操作规程、清洗质量保证措施、自检方法等。A.
3.2 安全管理专业清洗机构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现场安全员、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人员防护、设备安全、环境保护、污染物处理制度等。A.
3.3 安全措施专业清洗机构应为现场清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器材、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用电用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1
1.4 A.4 实验室要求A.
4.1 集中空调清洗检测实验室从事集中空调系统清洗效果检测的专业清洗机构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并满足WS/T 395中质量管理体系、积尘量检验设备及实验室等相关要求。A.
4.2 集中空调消毒检测实验室从事集中空调系统消毒工作的专业机构应具备使用面积在25 m2以上进行消毒效果评价的独立实验室,以及冰箱、培养箱、压力蒸汽火菌器、Ⅱ级生物安全柜等微生物检测设备的基本条件。
1
1.5 A.5 专用清洗消毒设备种类专业清洗机构应具有与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设备(主要设备种类见表A.1)以及其他清洗、消毒所需要的设备、器材、工具和试剂等。表A.1 空调风管主要专用清洗消毒设备清单服务能力 设备名称 清洗风机清洗机器人捕集装置风管手持清洗装置圆形风管清洗装置非水平风管清洗装置风管开孔器(机)部件清洗装置消毒风管消毒装置气动(电动)超低容量喷雾器消毒剂等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以下内容供参考,由中国进出口企业在线服务中心提供:
1、公共场所应有健全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保洁制度,配备有专人负责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建立有清洗消毒记录资料档案。
2、公共场所必须设有公共用具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专用保洁间和/或保洁橱,分类存放,标志明显。回收用后用品用具应专用回收间存放。
3、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并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4、公用杯具、毛巾布草、浴盆、脸盆、脚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旅馆业客房座便器每日一消毒,其它场所座便器应提供一次性坐垫。
5、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洗消药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6、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应分有干净和已用或受污染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7、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8、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其它用具用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安全要求。
公共场所清洁消毒检查要点?
公共区域要强化环境卫生整治。要对公共交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开展环境卫生清扫与消毒,经常换气通风。超市、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场所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体表面清洁消毒,曾发生过两起高度怀疑是暴露于被污染的电梯而导致发生的感染,因此要引以为戒。加强洗手设施、卫生间、下水管道等的卫生管理。社区、厂区、校区、景区要落实自主保洁制度,确保有专人负责,定时定点清理垃圾和废弃物,消除卫生死角。具体怎样消毒、有哪些消毒方式?刘南说,针对消毒对象和消毒现场的不同,应选择高效、可靠的消毒方法。化学消毒时可使用含氯类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等,对地面、墙面、台面等可采用喷雾或擦拭消毒,对小件物品如案板、宰杀工具等可采用消毒剂浸泡或擦拭等消毒方法,门把手、扶手、公平秤、水龙头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消毒作用一般不少于30分钟,作用到时间后使用清水去除残留消毒剂。同时提醒消毒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工作服、使用一次性医用口罩、手套,并加强手卫生。
公共场所地面砖怎样保洁才能干净明亮?
日常清洁和保养瓷砖时,要先将地砖上所有污渍彻底清扫干净,如有胶或黏污时,可用中性清洁剂与百洁布擦掉。将地板清洗剂泼洒在地砖上,用打蜡机将地砖上的污渍摩擦干净。再将水性蜡倒入干净的干拖把上,将蜡均匀涂布于地砖上即可。上蜡后让地砖表面自干,等干后才可踩踏于上面,也可用电风扇辅助吹干,一般打蜡后8小时才会完全干,如有重物要移动须等蜡完全干后才能搬动,如此即可保地砖之光亮。 (更多方法可以到圣托酒店用品查询)
地板砖日常清洗可选用洗洁精、肥皂等清洗。用肥皂加少许氨水与松节油的混合液,清洗地板砖可使瓷砖更有光泽。抛光砖应定期对其打蜡处理,时间间隔为2-3个月为宜。砖面如出现划痕,可在划痕处涂抹牙膏,用干布擦试可修复。砖与砖缝隙处可不定期用去污膏去污垢,再在缝隙刷一层防水剂,可防霉菌生长。茶水、咖啡、啤酒、冰淇淋、油脂等污染物使用氢氧化钠或碳酸氢钾溶液。墨水、水泥等污染物使用盐酸、硝酸等稀溶液。
吉林市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灭菌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集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各城区(包括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集中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中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设立集中服务机构,必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踏查,核发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五条集中服务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并进行业务指导。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六条集中服务机构不得建于居民楼内,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造成污染的有害场所。公共餐饮具、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第七条集中服务机构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布局按照《吉林市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应当依次设置分拣区、清洗消毒区、干燥区、整烫区、折叠区、保洁存放区和发放区;(三)医疗机构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清洗消毒灭菌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区域,并按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集中服务机构的生产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消毒灭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并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二)生产区域墙壁应当有铺筑到棚顶的瓷砖或者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地面应当由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的坡度。(三)消毒灭菌处理区、已消毒灭菌物品存放区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空气消毒等设施。(四)设置与从业人员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生产场所进口处和消毒、包装车间内设置非手动式洗手设施。(五)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污水排放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六)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第九条集中服务机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不得逆向或者交叉。严禁医用物品与其他公共用品混用清洗消毒设备。第十条集中服务机构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清洗消毒灭菌处理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第十一条集中服务机构在包装、贮存、配送清洗消毒灭菌后的产品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包装、贮存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及场所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二)最小外包装上应当有明显的消毒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容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地址、备案凭证号、消毒方法、批号、消毒日期和有效期等。(三)存放处距离地面、墙面不少于30厘米,距离棚顶不少于50厘米,并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四)存放区内不得存放与清洗消毒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五)配备专用密封运输车辆,并定期清洗消毒。(六)国家、省、市其他卫生规范要求。第十二条集中服务机构应当对清洗消毒灭菌后的产品进行批次检测。无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代为检测。清洗消毒灭菌后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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