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员保洁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员保洁服务合同一般是指新房装修(粉刷)后的第一次保洁,因此也称装修后保洁,也就是新的房屋、楼盘或长期为居住使用的房屋同城上门清洁打扫服务,外墙开荒保洁及玻璃清洗。家庭服务员保洁服务合同是一项非常艰苦、非常复杂、非常费神的工作。家庭服务员保洁服务合同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您日后住家的质量和档次,影响到你的身心健康。
中文名
家庭服务员保洁服务合同
服务类别
开荒保洁
服务介绍
标准化的服务模式
规范化的服务管理

开荒保洁简介

家庭服务员保洁服务合同对于广大百姓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只能在保姆中介市场中隐约发现其萌芽。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成熟产业结构的调整问题摆在了面前。缩小第一、二产业的比重,加大第三产业——服务业的比重,既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服务经济),又顺应了家庭服务消费需求上升的现实状况。家庭服务员保洁服务合同不再被认为是伺候人的、不体面的工作,而和所有其他职业一样被看作是社会分工下的一种行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认定"家庭服务员保洁服务合同"这一职业,家政服务踏上自身的"职业化"发展道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提出将发展家政服务作为扩大就业的一个新领域,此举将家庭服务员保洁服务合同作为国家的正式职业来对待。家庭服务员保洁服务合同是一项跨世纪的"双赢"工程。一方面,它为广大家庭提供了保姆、护理、保洁、物流配送、家庭管理等方面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它是解决再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之一。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调查,家庭服务员保洁服务合同就业潜力巨大,至少可为中国提供500多万个就业岗位。

开荒保洁 家政服务

开荒保洁

家政保洁服务合同标准范本



第一条 合同主体

本合同由甲方(拟委托方)与乙方(拟受托方)共同缔结。

第二条 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家政保洁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价格及相关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家政保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日常保洁擦玻璃、拖地、洗涤衣物、垃圾清理、室内清洁等。

2、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优质的家政保洁服务,保证服务质量,确保安全。

二、服务时间

乙方每周提供甲方家政保洁服务,每次服务时间不低于4小时,具体服务时间双方约定。

三、服务价格

本合同服务价格为每小时50元,服务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服务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提供优质的家政保洁服务;

(2)甲方有权指定服务时间;

(3)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优质的家政保洁服务;

(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3)乙方有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确保安全。

第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动续签,若一方不续签,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未支付的服务费用的两倍;

3、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实际未提供服务费用的两倍;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家政服务合同标准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甲方(消费者):

乙方(服务商):

就乙方提供的家政服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家政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家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清洁:包括室内外清洁、地板打蜡、窗户清洗、家具抛光、洗衣服务等;

(2)家庭保洁:包括家庭保洁、家电清洗空调清洗地毯清洗沙发清洗等;

(3)家庭维修:包括家具维修、电器维修、水电维修、管道维修等;

(4)家庭养护:包括家具养护、室内外装饰、家电保养、空调保养、家电安装等;

(5)其他家政服务:包括宠物照看、家庭营养配餐、家庭搬运等。

第三条 服务方式

(1)甲方需提供乙方服务的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地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

(3)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提供服务;

(4)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辅助材料;

(5)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妥善处理甲方的物品;

(6)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妥善处理甲方的物品;

(7)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8)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

(9)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给予乙方必要的报酬;

(10)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服务价格

(1)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

(2)价格不包括家庭材料;

(3)服务价格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具体以乙方结算为准;

(4)如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以收取甲方押金;

(5)如乙方服务未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服务或者退还服务费;

(6)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

标准家政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乙方:

甲方是一家专业提供家政服务的公司,乙方是一家需要家政服务的家庭。两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家政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家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洗衣、烹饪、月嫂、育婴、管家等服务。

2. 乙方需要的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由乙方提出,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服务。

二、服务时间

1. 甲方提供的服务时间由乙方提出,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服务。

2. 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时变更服务时间,但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服务人员。

三、服务费用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家政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2. 乙方如果提前24小时取消服务,则乙方不再支付服务费用。

四、服务质量

1. 甲方有义务提供高质量的家政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满足乙方的需求。

2. 如果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服务,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重新提供服务。

五、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甲方提供服务完毕之日起终止。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家政服务标准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家政服务,具体内容为:

(1)家庭清洁:包括厨房、卫生间、客厅等室内空间的清洁;

(2)家庭保洁:包括室内空间的日常保洁

(3)家庭维护:包括家具、家电等家庭设施的维护;

(4)家庭洗衣:包括家庭衣物的洗涤、熨烫、折叠等;

(5)家庭烹饪:包括家庭膳食的烹饪;

(6)家庭照料:包括家庭老人、孩子的照料;

(7)家庭其他服务:包括家庭其他服务项目,如做饭、洗衣、洗碗、搬家等。

2、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内容及时间。

二、服务时间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服务时间为每周六、日,每次服务时间为4小时,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服务费用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服务费用按每次服务4小时计算,每次服务费用为150元,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服务费用按每月服务次数计算,每月服务费用为3000元,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服务质量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内容及时间。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低于甲方要求,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甲方需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六、争议处理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签。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家政服务格式合同标准



一、家政服务格式合同内容:

1.合同标题:家政服务合同

2.双方当事人:甲方(委托方):___ 乙方(承接方):___

3.签约日期:___

4.服务内容:___

5.服务时间:___

6.服务地点:___

7.服务价格:___

8.结算方式:___

9.违约责任:

甲方:___

乙方:___

10.其他事项:___

二、家政服务格式合同附件:

1.服务详细清单

2.服务费用结算单

3.服务责任书

4.服务安全协议

5.服务细则

三、家政服务格式合同签订步骤:

1.双方当事人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价格等;

2.双方当事人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3.双方当事人签署服务详细清单、服务费用结算单、服务责任书、服务安全协议、服务细则等附件;

4.双方当事人负责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履行义务;

5.双方当事人负责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服务费用;

6.双方当事人负责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程序处理违约责任。

开荒保洁概述

不需要。

公司和家政公司续签保洁合合同,公司只按合同约定的保洁费支付给家政公司就可以了,无需另交管理费。

家政服务员是帮忙做家务的。工作职责包括家庭厨艺及饮食、家庭保洁卫生、家庭杂务、家庭护理、服侍雇主等。

雇佣保姆合同范本如下: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家政服务业行业公约》的前提下,为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方自愿签定并自觉遵守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请在下面各项中选择所需要服务的内容,或其它新的服务项目一并填在括号内。
1、家务;
2、看护婴儿;
3、照看孩子;
4、照顾老人(男、女);
5、照顾老人(不能自理:男、女);
6、看护病人(男、女);
7、看护病人(半自理:男、女);
8、看护病人(不能自理:男、女);
9、医院陪住;
10、接送学生。
二、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向甲方提供家庭服务员。建有家庭服务员输送基地并保持经常联系,家庭服务员来源明白、身份清楚、手续完备。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共200元整。
2、丙方收取甲方押金300元整。在家庭服务员服务期满,甲方将家庭服务员安全送回丙方,并确认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内的工资已结清及无其它劳务纠纷后,丙方如数把押金送还给甲方。
3、对甲方自愿赠给家庭服务员的衣物和预付的工资,属双方自愿行为,丙方不负责追回。每月收取家政服务务管理费ls__元。
4、对新到的家庭服务员和服务员期满回到公司的家庭服务员,公司视情况对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并重新安排上岗。
三、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及时按月付给家庭服务员足额的劳务工资ls____元整(具体工资数额在签定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而定)。家庭服务员休息日每月不少于三天,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双方协商,适当加薪。不得拖欠或扣发家庭服务员的工资。
2、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后,一年内免费享有正常更换三次家庭服务员的机会。
3、向家庭服务员提供免费正常食宿。不得安排其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并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保证家庭服务员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有义务对家庭服务员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4、家庭服务员突发急病或其它伤害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担负家庭服务员医疗、医药费用。
5、不得强迫家庭服务员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不得将家庭服务员带往其它省市,不得私自将家庭服务员转让给他人服务。
6、根据市的有关规定,为家庭服务员办理《暂住证》、《婚育证》等。
7、有权要求和安排家庭服务员重新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家庭服务员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8、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可以联系家晤士官网右侧在线客服(值班热线)。
9、甲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家庭服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家庭服务员的人员权益。
10、发现家庭服务员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应及时将其送回丙方,并解除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和维护甲方、丙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2、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每月休息日不少于三天,如需加班,有权同甲方协商,增加工资。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一切不合理的要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4、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报丙方备案,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5、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核实属实,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所服务对象。
7、不得与其他家政服务人员恶意患通,损害甲、丙各方的合法权益。
8、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应回丙方报到,等待丙方重新安排家政服务工作。如擅自离去,一切后果自负。
1、签定合同时,甲方应按规定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手续费和押金。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和手续费一律不退。合同终止,凭押金收据条结算押金。
2、合同期满、 合同内容变更 、终止等。甲方应及时到丙方办理相关手续。愿意继续聘用原家庭服务员,请在7天内到丙方签定新一轮合同。如甲方与乙方私下达成服务协议,一但发生任何问题,丙方概不负责。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由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元。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寻求法律帮助。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聘方:雇员:年月日年月日


1、家政人员不可随意更改合同,特别是中介服务合同内容。
2、客户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服务员。
3、客户需要交纳的服务费以及更换服务员人数。
4、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服务员签字的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并需要给服务员上有大额保险。
5、认真填写客户信息、服务期限、工作时间。

在当今这个法治社会,不管做什么事情都需要又法律依据,因此合同的签订就成了很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家政服务的合同也是如此。现在家政服务越来越普遍,因此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规范,合同的签订也更应该严谨,那么家政服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


一、家政服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家政人员不可随意更改合同,特别是中介服务合同内容。


2、客户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服务员。


3、客户需要交纳的服务费以及更换服务员人数。


4、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服务员签字的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并需要给服务员上有大额保险。


5、认真填写客户信息、服务期限、工作时间。并确定客户预付首月工资(如特殊情况,客户没有支付首月工资或者只是支付首月部分工资,应该明确备注)。


6、明确填写服务员工资及休息时间,客户需在服务员工作满多少天之内付清服务员上月工资。法定节假日(休息加班)按双薪支付工资或者调休。


7、如果客户不满意服务员可以提前7天通知家政公司和服务员,以便各方做好调换工作。


8、切记让服务员填写上岗承诺书,并留有服务员签字的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


9、注意三方签字,写明签字日期。(中介服务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客户各执一份。雇佣服务合同一式三份,客户和服务员签字,三方各执一份。)


二、家政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家政服务合同分口形式和书面形式。通常关系亲近可靠,不存在违约可能,可采取口头式,更多的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叙述式、表格式和综合式(叙述加表格)。

家政服务合同一般有下列七项内容组成:


1、家政服务合同期限。


2、家政服务内容。


3、家政服务保护条件。


4、家政服务员的工资。


5、家政服务纪律。


6、家政服务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家政服务合同的责任处理。

《民法典》(生效)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人们从事的职业也呈现着多样化的趋势,各行各业和各个领域都有自己独特的发展空间。而近年来家政行业也不断兴起和发展,更是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家政服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所有职业都会涨工资,家政服务会涨也是合理的。就大部分职业而言,收入是每年都有所增加的,只不过家政服务员是直接向雇主提出涨工资要求,所以感受特别强烈。如果家政服务员的工资长期不变,那么做家政的人会原来越少。雇主多,家政服务员少,价格还是会增加的。


2. 提出涨工资前,请家政服务员们先看看合同。如果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服务价格,又没有到期。这时候是不能涨价的。如果没有合同,或者合同已经结束,那么家政服务员和雇主重新商量一个价格也是可以的。


3. 建议所有的雇主和家政服务员在服务前都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时间和服务价格,尽可能规避这样的问题。

雇保姆应签书面合同。据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2月1日起,一批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其中为规范我国家庭服务行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于日前公布,办法指出,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商务部日前公布《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

家庭服务合同内容至少包括: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找家政,就上家晤士平台!

业内人士分析说,目前我市大大小小的家政公司有700多家,正规的家政公司不足百家。很多无证的家政公司在雇主找家政人员时,都是口头协议,或通过熟人介绍私下聘请,并没有正规的家政服务合同。遇到纠纷消费者很难维权。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1、家政人员不可随意更改合同,特别是中介服务合同内容。
2、客户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服务员。
3、客户需要交纳的服务费以及更换服务员人数。
4、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服务员签字的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并需要给服务员上有大额保险。
5、认真填写客户信息、服务期限、工作时间。

在当今这个法治社会,不管做什么事情都需要又法律依据,因此合同的签订就成了很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家政服务的合同也是如此。现在家政服务越来越普遍,因此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规范,合同的签订也更应该严谨,那么家政服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


一、家政服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家政人员不可随意更改合同,特别是中介服务合同内容。


2、客户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服务员。


3、客户需要交纳的服务费以及更换服务员人数。


4、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服务员签字的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并需要给服务员上有大额保险。


5、认真填写客户信息、服务期限、工作时间。并确定客户预付首月工资(如特殊情况,客户没有支付首月工资或者只是支付首月部分工资,应该明确备注)。


6、明确填写服务员工资及休息时间,客户需在服务员工作满多少天之内付清服务员上月工资。法定节假日(休息加班)按双薪支付工资或者调休。


7、如果客户不满意服务员可以提前7天通知家政公司和服务员,以便各方做好调换工作。


8、切记让服务员填写上岗承诺书,并留有服务员签字的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


9、注意三方签字,写明签字日期。(中介服务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客户各执一份。雇佣服务合同一式三份,客户和服务员签字,三方各执一份。)


二、家政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家政服务合同分口形式和书面形式。通常关系亲近可靠,不存在违约可能,可采取口头式,更多的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叙述式、表格式和综合式(叙述加表格)。

家政服务合同一般有下列七项内容组成:


1、家政服务合同期限。


2、家政服务内容。


3、家政服务保护条件。


4、家政服务员的工资。


5、家政服务纪律。


6、家政服务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家政服务合同的责任处理。

《民法典》(生效)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人们从事的职业也呈现着多样化的趋势,各行各业和各个领域都有自己独特的发展空间。而近年来家政行业也不断兴起和发展,更是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以上就是本文对于家政服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保姆也就是家庭服务员,在从事家庭服务活动中,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均可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因此,保姆个人是可以与雇主一方单独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的。

法律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第三条 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益性家庭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扶持中小家庭服务机构发展,采取各项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七条 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服务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调解处理家庭服务纠纷。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八条 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可以联系家晤士官网右侧在线客服(值班热线)。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鼓励家庭服务机构为家庭服务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七条 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加入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十八条 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机构或其他家庭服务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证明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第二十条 家庭服务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二)遵守职业道德;(三)遵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四)掌握相应职业技能,具备必需的职业素质。第二十一条 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二)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三)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四)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第四章 消费者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到家庭服务机构聘用家庭服务员时,应持有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的,应当告知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并如实登记。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和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如实提供家庭服务员的道德品行、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尊重家庭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约定提供食宿等条件,保证家庭服务员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和每月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对家庭服务员有谩骂、殴打等侵权行为,不得拖欠、克扣家庭服务员工资,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未经家庭服务员同意,消费者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须事先与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完善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免费提供家庭服务信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家庭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家庭服务消费便利化和规范化。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家庭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和客户服务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信用评价体系。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指导协调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第三条 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益性家庭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扶持中小家庭服务机构发展,采取各项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七条 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服务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调解处理家庭服务纠纷。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八条 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可以联系家晤士官网右侧在线客服(值班热线)。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鼓励家庭服务机构为家庭服务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七条 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加入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十八条 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机构或其他家庭服务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证明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第二十条 家庭服务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二)遵守职业道德;(三)遵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四)掌握相应职业技能,具备必需的职业素质。第二十一条 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二)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三)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四)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第四章 消费者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到家庭服务机构聘用家庭服务员时,应持有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的,应当告知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并如实登记。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和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如实提供家庭服务员的道德品行、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尊重家庭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约定提供食宿等条件,保证家庭服务员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和每月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对家庭服务员有谩骂、殴打等侵权行为,不得拖欠、克扣家庭服务员工资,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未经家庭服务员同意,消费者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须事先与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完善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免费提供家庭服务信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家庭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家庭服务消费便利化和规范化。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家庭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和客户服务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信用评价体系。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指导协调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

家庭服务合同内容至少包括: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开荒保洁拓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