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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与雇主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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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家政保姆简介
家政保姆 家政服务
家政保姆
家政与雇主的合同(标准版)
本合同是由(雇主姓名)(以下简称“雇主”)和(家政姓名)(以下简称“家政”)于(年)(月)(日)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
第一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约定雇主委托家政提供家政服务,家政接受雇主的委托,双方就家政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具体如下:
1.家政服务内容:(如:家务清洁、煮饭、缝纫、洗衣等)
2.家政服务时间:(如: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3.家政服务地点:(如:雇主住宅)
4.家政服务期限:(如: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工资待遇
1.工资标准:每月(支付金额)元,每月支付一次。
2.福利待遇:(如:提供住宿、免费用餐等)
第三条 劳动条件
1.家政服务期间,家政应当遵守雇主的有关规定,按照雇主的要求和指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并严格遵守家政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
2.家政服务期间,家政应当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内容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如果家政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家政服务,雇主有权要求家政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家政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家政服务,雇主有权要求家政赔偿损失。
第五条 解除合同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如果家政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家政服务,雇主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雇主:
家政:
(以下无正文)
家政与雇主的合同(标准版)
一、双方名称
乙方:(家政服务提供商)
甲方:(雇主)
二、合同内容
1.乙方承诺提供家政服务,并就家政服务提供有效的保证。
2.甲方支付乙方家政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及金额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项下约定。
3.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家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维修、保养、保安、家庭管理等。
4.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所、工作工具等。
5.双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6.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内容,但需要双方书面签字确认。
7.本合同有效期为(起止日期)。
三、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字:
甲方:
乙方:
雇主与家政合同到期怎么办
1、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双方应及时签订续约合同,继续为雇主提供家政服务。
2、如果双方不能签订续约合同,雇主应及时通知家政服务人员,提前一定时间停止服务,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家政服务人员的报酬。
3、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发现服务期满后,雇主仍未支付报酬,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雇主支付报酬。
护工与雇主的合同模板
一、双方关系
本合同签署者甲方(雇主):
乙方(雇佣护工):
二、合同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检查甲方的健康状况;
(2)安排甲方的活动,以保持其身体和心理健康;
(3)照顾甲方的日常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饮食、洗漱、睡眠、服装等;
(4)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
(5)其他甲方授权乙方履行的任务。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要求,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并负责护理服务的安全。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护理服务费用,乙方应按时支付护理服务费用。
4.本合同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三、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护理服务费用,应按未支付费用的1.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提供护理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未提供服务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
1.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家政工作人与雇主合同怎么写
一、甲方(雇主):
二、乙方(家政工作人员):
三、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处提供家政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家政服务。
2、乙方提供家政服务的时间为: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甲方可按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
3、乙方提供家政服务的地点为:甲方住宅。
4、乙方提供家政服务的内容为:家务清洁、做饭、洗衣等。
5、乙方收取服务费用为:每月2000元,每月发放给乙方。
6、双方可以友好协商修改本合同,修改后的合同仍然有效。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双方可以签订新的合同继续服务。
特此签署:
甲方(雇主):
乙方(家政工作人员):
家政保姆概述
各公司的规定不同,但请注意:公司收费方式不同责任也不同。
正规的做法是:雇主从家政公司挑选劳务,雇主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雇主按合同的约定将酬劳付给家政公司,酬劳包含了劳务公司的中介费和税费,至于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每月支付,由合同约定。雇主与劳务人员没有直接的经济联系,劳务人员去家政公司拿工资。有些家政公司要求雇主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打分评价。
总之,从家政找的月嫂,应当缴纳中介费,但怎样缴纳,具体看合同。
近年来,家政服务行业的需求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聘请家政服务人员,从而使自己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脱出来,以便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工作当中。然而,随着家政服务市场的蓬勃发展,在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时,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雇主与家政公司之间时常会发生各种纠纷。
1、就中介制的用工形式而言,家政公司介绍的多名服务人员不符合家政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要求时,委托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能否要求家政公司退还中介费?
委托人就聘请家政服务人员事宜委托家政公司介绍时,双方签订中介合同,形成的中介合同法律关系。根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就中介合同而言,在中介合同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雇主委托家政公司选聘的多名服务人员不符合家政服务合同中约定时,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因解除合同造成家政公司损失的,家政公司可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尽管家政公司为委托人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家政合同的约定,但家政公司积极介绍多名服务人员,并在委托人提出变更家政服务人员要求后,仍积极为其物色新的人选,已经履行了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义务。即便中介人未促使家政服务合同成立,但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因此,对于上述已经支付的“合理程度”的中介费,委托人不能再要求家政公司返还。
2、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致使雇主财产或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1)若为员工制的用工形式,家政服务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家政服务员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造成雇主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由家政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若为中介制的用工形式,家政公司作为中介人,与雇主之间形成的是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仅负有向雇主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义务。当家政服务人员因自身过错导致雇主遭受损失的,雇主可直接向家政服务人员追责,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
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其双方发生的纠纷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可能形成劳务关系或者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产生的纠纷可能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或者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或合同编的规定。
4、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1)若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员工制的用工形式,即家政服务人员是家政服务企业的员工。家政服务人员被派遣到雇主家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那么在工作时因意外受伤应当属于工伤的范畴,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若家政服务人员是中介机构介绍或自行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那么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受伤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与家政公司的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是否可以要求家政总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家政分公司尽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家政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当家政分公司无法承担退还押金、赔偿等责任时,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
不能理赔,雇主可以进行协商或者更换保姆。
中介式的保姆与家政公司的关系是信息服务合同关系,家政公司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家政公司实质只为雇主和保姆之间起到一个双方信息交换、促成双方达成合同订立的作用,如果保姆和雇主合同订立后,家政公司对交易双方不再承担任何后续的服务和责任。保姆和雇主则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有偿雇佣合同关系。雇主支付工资,保姆提供雇佣合同约定的服务。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如受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调整。
提供全程企业化方式服务的家政公司,保姆是其员工,公司对保姆提供培训、管理并负责发放工资,雇主需要直接和家政公司签订合同,保姆是接受家政公司的委托从事约定的家政服务,而家政公司可以通过与雇主的合同约定,通过收取客户押金、管理费等保障派遣员工如家政人员、保姆的利益和公司利益。全程企业化方式的家政公司,保姆和家政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务派遣关系,并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即正式的劳动关系,家政公司应当与家政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家政公司到雇主家庭的保姆,其与雇主之间属于受家政公司委托、指派,按照公司委托、指派的内容,提供家政服务,履行义务,雇主应当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依法保障保姆的权利。如各方出现纠纷,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首先适用劳动法等相应法律规范。
如果是家政公司委派的,是家政公司与雇主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阿姨(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存在用工合同关系。雇主依照合同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家政公司向阿姨支付劳动报酬。阿姨不适格直接起诉雇主,应当向家政公司主张劳动报酬,由家政公司起诉雇主。
如果是家政公司委派的,是家政公司与雇主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阿姨(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存在用工合同关系。
我觉得不需要,一般情况下,雇主与家政员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就应以双方约定的条款为准。所以家政员在此事中该负什么责任,要看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其工作范围和职责。
您好!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虽然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实现都是约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其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而且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安全、简单,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承担属于严格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则对雇主显失公平。因此,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所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于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谢谢阅读!
这种情况应当由雇主或是家政公司负担医疗费用。主要看雇主是与保姆还是家政签定的服务合同。
如果是家政公司委派的,则是家政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阿姨(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雇主根据合同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家政公司向阿姨支付劳动报酬。阿姨没有资格直接起诉雇主,应该向家政公司主张劳动报酬,家政公司会起诉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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