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聘用的保姆属于劳动关系吗,雇佣保姆属于劳动关系吗

家晤士 2023-08-14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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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和保姆是劳动关系吗



是的,家政公司和保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家政公司是雇主,保姆是雇员,家政公司向保姆支付工资,保姆以劳动换取工资,因此家政公司和保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保姆和雇主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吗?

只要签到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动关系

保姆和雇主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双方直接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居间关系(通过第三方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雇佣保姆属于劳动关系吗?


一、保姆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劳动关系的属性特征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说,劳动关系的具体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劳动是一种结合关系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于的本质特征,后者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往往是作为一种劳务产品而输出,体现的是一种买卖关系或者加工承揽关系等。
2、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而劳动者则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是无组织从属性。
3、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现在的家政服务人员,已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使保姆成为与家政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职员,具体的规定如上。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右侧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家庭和雇佣保姆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么适用于劳动法么?

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可以认定,不是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自聘的保姆和雇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保姆与雇主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因此保姆与雇主发生纠纷的,适用的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雇主和保姆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吗?

法律分析: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不适用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实际上,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正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特定关系,决定了雇佣关系具有区别于其它关系的显著特点:
1、雇员的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2、雇员对雇主有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
3、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
4、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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